第十三条

有效

个体演员和民间游散艺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节目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