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使用中止运行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程序的;
(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的;
(四)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