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结业证。结业证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考试、发证。考试、发证除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