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结业证。结业证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考试、发证。考试、发证除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