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客、货运站(场)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货运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得擅自设立客运售票点、发车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