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