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应当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可以依法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有。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