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