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定位跟踪系统、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清洗消毒中心。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