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报动物产品检疫的,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数量、接收单位和调出时间。精液、卵、胚胎、种蛋等动物产品,还应当提供供体的健康证明等材料。

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分销的,可以凭经营单位

盖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产品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

标志继续运输、销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