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