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