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