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个人以及企业、农业经营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按照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原则,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糖业发展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