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甘蔗、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