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秸秆露天禁烧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屯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制定、落实秸秆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方案,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督查。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