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秸秆全时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划为秸秆限时禁烧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烧除计划台账,确定烧除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条件状况,可以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对秸秆限时禁烧区内的存量秸秆进行有序烧除。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进行秸秆烧除,并做好布控巡查,防止留存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