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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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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母婴保健

第四条

已修改

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为公民提供婚前和孕产期的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为新生儿和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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