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