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普法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