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