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