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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

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护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防疫、检疫等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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