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