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