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敬老院,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