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