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