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