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