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变造无偿献血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借无偿献血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机关收回无偿献血荣誉卡;
(三)转让无偿献血荣誉卡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机关收回无偿献血荣誉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