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阻止、干扰流动采血车正常停放,妨碍采血活动正常开展,或者收取采血车停车位使用费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