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引入到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检查合格予以放行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同时,还应当通知引入地市、县(区)、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