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生猪以外的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以及从省外引入需要实行集中屠宰的动物种类,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检疫提供固定工作场所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