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