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