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批同意从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