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占用或者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限制采伐生态公益林地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造成林木所有人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