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占用或者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限制采伐生态公益林地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造成林木所有人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