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在流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等其他蓄水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水闸最小下泄流量。已经确定的最小下泄流量不得擅自减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