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南渡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