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在流域内的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及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炸鱼、毒鱼、电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