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域内的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以及畜禽产品加工厂(场)等场所,应当设置废弃物的储存设施或者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渗漏、溢流,废弃物散落等造成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