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