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已废止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