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