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