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