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