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使用城乡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