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报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